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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請人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相對人
全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55 號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2,137,199 元、程序費用1,000 元及本件執行費17,106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相對人迄今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倘相對人未依法院所定期限內起訴,請依法撤銷相對人之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及第4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院雖以109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55 號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桃園市桃園區公所等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惟係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囑託執行,又相對人係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供擔保後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等情,有本院調取之本院109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55 號保全程序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9 年10月30日函及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09 年10月29日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等影本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依前開規定,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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