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5號聲 請 人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貽謀 相 對 人 謝銘哲 謝宓妮 謝恩冕 康松全 承頤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玉惠 相 對 人 弘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玉燕 相 對 人 鎮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翰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如附表編號1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之記載。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1日109 年度聲字第565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內容 │ │號│ │ ├─┼─────┤ │1 │上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2 │兼上一人 │ │ │法定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