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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孫健智

  • 當事人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銘哲弘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鎮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5號聲 請 人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貽謀 相 對 人 謝銘哲 謝宓妮 謝恩冕 康松全 承頤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玉惠 相 對 人 弘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玉燕 相 對 人 鎮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翰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如附表編號1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之記載。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1日109 年度聲字第565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內容 │ │號│ │ ├─┼─────┤ │1 │上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2 │兼上一人 │ │ │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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