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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愛克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玉萍
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相對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31號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了解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3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開庭之言詞辯論筆錄有無漏載或誤載,爰聲請准予拷貝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僅泛稱為了解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3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109 年3 月20日開庭之言詞辯論筆錄有無漏載或誤載云云,未敘明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究有何陳述而為筆錄所漏未記載之情事,亦未說明有何涉及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或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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