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

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徐榮輝、王素蘭、羅雅玲、順聯全企業社等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所為109 年度聲再字第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前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