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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

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再審相對人 徐榮輝

      王素蘭

      羅雅玲

      順聯全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亦有明定。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民國109 年6 月4 日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3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9 月8 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雖未獲會晤再審聲請人本人,但其既有受領文書之受僱人,亦經郵局送達人員於109 年9 月18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見本院卷第29、31頁送達證書),是本院上開補正裁定至遲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於同年月2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惟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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