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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丁俞尹
  •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 當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徐榮輝、王素蘭、羅雅玲、順聯全企業社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即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3 號),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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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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