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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徐榮輝、王素蘭、羅雅玲、順聯全企業社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即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3 號),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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