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徐榮輝、王素蘭、羅雅玲、順聯全企業社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即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3 號),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