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正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徐榮輝、王素蘭、羅雅玲、順聯全企業社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即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3 號),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