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再審相對人 徐榮輝 王素蘭 羅雅玲 順聯全企業社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順聯全企業社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 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亦有明定。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民國108 年12月2 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6 月4 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0日送達於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是項送達,惟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