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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木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羅雲堂

      羅鄧素琴

      羅葉緞妹

      羅隆豐(原名:羅雲桂)

      羅武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木聯鋼鐵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4日本院109 年度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亦有明定。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民國109 年4 月24日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5 月19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27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見本院卷第19頁送達證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109 年6 月6 日發生效力,惟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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