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 告 耕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村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 律師 被 告 陳科丞即耕晟貿易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8,2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