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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魏于傑

  • 原告
    楊宗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   告 楊宗緯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洲即百成工程行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4,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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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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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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