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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

返還廠房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廠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61,691元,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613,000元(即桃園市○○區○○○路0 號廠房之課稅現值),聲明第3 項則屬聲明第2 項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計129,774,6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1,3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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