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
- 原告
-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廠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61,691元,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613,000元(即桃園市○○區○○○路0 號廠房之課稅現值),聲明第3 項則屬聲明第2 項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計129,774,6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1,3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