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 告 阡祥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被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兩造與第三人共同投資開發之不動產所有權30﹪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第二項聲明請求確認以前揭不動產為擔保所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 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經查,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經調閱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577 號原告陳報狀之記載,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約為33,029,903元,是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908,971 元(計算式:33,029,903×0.3 =9,908,971 ,小點以下四 捨五入);聲明第二項係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6,000 萬元,而供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33,029,903元,業如前述,是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029,903元。又原告上開聲明經濟目的實屬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高者即33,029,903元核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