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童 被 告 弘日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文清 被 告 月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蘭 被 告 富懋油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文清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96年度執助字第168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12、41、14、45、17、48之債權應予剔除,此部分金額合計為9,039,402 元(計算式:4,800+600,000+92 ,250+6,300,000+42,352+2,000,000=9,039,402 )依據系爭分配表,次序21以後之債權均未獲分配,故前揭債權有獲分配之金額為139,402 元。又其聲明第4 項主張次序5 、19、20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費、債權原本、分配金額、分配比例均有錯誤,應予更正,經查,依系爭分配表之記載,此部分分配之金額依序為141,886 元、360,000,000 元、18,990,263元,原告起訴雖表示此部分分配表應予更正,然未表明應為如何之更正,致本院無從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系爭分配表關於聲明第4項之債權、分配金額應為如何之更正,原告逾期未為說明,惟就本依聲明內容,可知本件聲明第二項原告主張有爭議之債權人受分配之金額合計為379,271,551 (計算式:139,402 +141,886 +360,000,000 +18,990,263=379,271,551 ),故暫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9,410,953 (計算式:139,402 +79,271,551=379,410,95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3,5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