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連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69,9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