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6號
- 原告
- 寶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文青
- 訴訟代理人
- 楊擴擧 律師
- 被告
- 嘉鈺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琲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