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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連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比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0,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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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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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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