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號
- 原告
- 楊鍾玉蘭
- 被告
- 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玉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⑴、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監察人資料。
⑵、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及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容,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性質之請求,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