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號
- 原告
-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之請求,依其起訴狀第2 頁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8,440 元,其訴之聲明第1 項則與聲明第2 項之訴訟利益同一,不併算其價,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