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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告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之請求,依其起訴狀第2 頁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8,440 元,其訴之聲明第1 項則與聲明第2 項之訴訟利益同一,不併算其價,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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