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號
- 原告
- 台剛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水有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 律師
- 被告
-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定國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3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