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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告
上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之硬體設備價額核定為8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1,1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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