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號原 告 上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之硬體設備價額核定為8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1,1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