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號
- 原告
- 上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之硬體設備價額核定為8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1,1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