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定宇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