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9號
- 原告
- 祥瑞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玉君
- 被告
-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玉
- 被告
- 景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景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23,808元(計算式:13,857,808+1,066,000 =14,923,8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3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