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6號
- 原告
- 昌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大偉
- 原告
- 昌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大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彭成桂 律師
- 被告
- 中日西武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江梓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