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7號
- 原告
-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若妤
- 訴訟代理人
- 王冠登
- 被告
- 趙順康
- 被告
- 臺灣怡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麗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