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邱顯松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彭以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雄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七星電子遊戲場業」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返還營業級別證,其起訴之經濟目的同一,且均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