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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魏于傑

  • 原告
    邱顯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邱顯松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彭以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雄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七星電子遊戲場業」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返還營業級別證,其起訴之經濟目的同一,且均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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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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