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7號
- 原告
- 邱顯松
- 訴訟代理人
- 魏釷沛律師
彭以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雄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七星電子遊戲場業」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返還營業級別證,其起訴之經濟目的同一,且均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