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維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