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4號
- 原告
- 呂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觀諸原告起訴聲明之內容,其合併提起之訴訟為確認被告間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8842號支付命令所示新臺幣(下同)244,682,395 元債權不存,並據此以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被告宏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前開債權在系爭分配表所得優先分配之執行費債權1,957,460元及普通債權19,850,909元均應予以剔除,核其上開訴訟標的雖有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互有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其中價額最高者即244,682,3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6,1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