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易幣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瑞良 原 告 林聖元 陳師平 溫東興 陳靜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