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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號

原告
易幣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瑞良
原告
林聖元
原告
陳師平
原告
溫東興
原告
陳靜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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