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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黃政達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被   告
誠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筆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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