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6號
- 原告
- 有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木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737.62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587,589 元(以起訴日民國109 年7 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9.77 元計算,元以下4 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