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6號原 告 有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737.62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587,589 元(以起訴日民國109 年7 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9.77 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