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魏于傑
- 原告張錦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4號原 告 張錦籐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家灯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等3 家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各該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再依同法第77條之2 前段規定合併計算為49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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