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4號
- 原告
- 張錦籐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家灯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等3家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各該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再依同法第77條之2 前段規定合併計算為49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