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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4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告
張錦籐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家灯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等3家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各該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再依同法第77條之2 前段規定合併計算為49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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