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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告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銘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億鋼鋁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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