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 原告
- 久奇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三加 律師
- 被告
- 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