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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陳彥成、王長生

  • 當事人
    久奇新國際有限公司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久奇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被   告 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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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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