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0號原 告 鋐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吉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霞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