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9號
- 原告
- 黃舒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