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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告
金仕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義明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74,240.79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0,927,831元(以起訴日民國109年10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9.2元計算,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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