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魏于傑
- 原告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徐美玉
- 被告大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文進、李戴惠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美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大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文進 被 告 李戴惠美 傅福民 洪振峰 鄭圳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通知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抗字第127 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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