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原利科技有限公司、溫秋蓉、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樂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5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原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秋蓉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壹拾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之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370萬3,860元,其後以民事準備理由(一)暨答辯(一)狀主張改以附表二所示之項目及金額請求,亦請求370萬3,860元,雖訴之聲明不變,但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已有改變,仍屬訴之變更,本院斟酌原告上開訴之變更仍係基於兩造間就附表三所示之對講機設備(下稱系爭對講機設備)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 約)有無瑕疵及應否賠償之同一基礎事實所為,且證據資料 共通,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次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522 號裁定意旨亦可參照。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以下除「貳、兩造反訴之主張及答辯」部分稱反訴被告外,均統稱原告)對被告即反訴原告(以下除「貳、兩造反訴之主張及答辯」部分稱反訴原告外,均統稱被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向被告訂購系爭對講機設備而成立系爭契約,因被告給付之系爭對講機設備具瑕疵且無法修繕,爰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227 條第1 項、第2項及第260條之規定請求解除系爭契約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370萬3,860元;被告則主張原告於保固期間屆至後另委請被告維修系爭對講機設備而均未給付維修費用,故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請求原告給付3萬1,710元,堪認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均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牽連性,復無其他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所定不得提起反訴之情形,是被告提起本件反訴,自應准許。 參、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兩造本訴之主張及答辯: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5年6月24日向被告訂購系爭對講機設備,約定買賣價金為266萬2,100元,被告陸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出貨,原告並將系爭對講機設備安裝於東淯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東淯建設公司)建造之苗栗縣竹南鎮竹南鳳璽大樓(下稱系爭大樓),詎安裝後發現如附表五「原告主張之瑕疵」欄所示之瑕疵,原告即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屢次請求被告修繕,惟被告均未能修復瑕疵。又原告於108年10月22日 、23日由原告員工溫增順、徐睿詮會同東淯建設公司員工楊竣宇就系爭大樓之系爭對講機設備進行檢測,因約46%住戶 未在家致原告未能入屋進行檢測,僅就其餘54%住戶為檢測 ,檢測結果為系爭對講機設備不良比佔85%、良率僅為15%,顯見被告提供之系爭對講機設備幾乎全部無法使用。是被告提出之系爭對講機設備皆有瑕疵且無法修繕,顯可歸責於被告,原告爰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之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而因被告提供之系爭對講機設備瑕疵嚴重而不具物之通常效用,原告僅得拆除已安裝之系爭對講機設備,另向訴外人歐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相當之系爭對講機設備,因而受有支出採購費用299萬8,275元及安裝勞工薪資70萬5,585元,共370萬3,860元之損害。 爰依民法買賣物之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70萬3,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就原告訂購之設備,均依原告指示交貨。就系爭契約而言,原告僅向被告購買系爭對講機設備,並未包含系爭對講機設備之安裝設定服務、電源設備、L3交換器及管理中心電腦,故原告須自行安裝系爭對講機之相關軟、硬體系統設定,並自行準備電源設備、網路交換器。故就系爭對講機設備之安裝、設定、供電事項及網路傳輸穩定,均非被告出售範圍,而觀原告所稱附表五之瑕疵,經被告基於商誼協助處理後,無法正常運作之原因即如附表五「被告之抗辯」欄所示,可見系爭對講機設備無法正常運作並非被告出售設備有何瑕疵。另被告於106年4月17日已將附表四編號1至4之設備交付予原告,原告遲於106年8月28日始向被告提出系爭對講機設備之瑕疵並請求修復,屬怠於履行民法第356條第1項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物之義務,且原告遲至109年3月25日始主張解除系爭契約,已逾民法第365條第1項6個月除斥期間之規定,是原告之解除契約權已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另被告亦曾於109年1月13日至系爭大樓檢查系爭對講機設備,並取其中2臺系爭對講機設備帶回被告公司測試,於被告之電源系統下進行測試而歷經2個月均未發生故障,且被告亦於109年2月10日至系爭大樓A棟17、18樓之門口機安裝電壓偵測板並偵測至同年3月底,期間於電壓穩定情形下均未發生故障情形,是被告給付之系爭對講機設備應無瑕疵。此外,就原告請求賠償勞工薪資部分,係原告與員工間締結勞動契約,並依其勞動契約而給付薪資,亦非被告所造成之損害,故原告請求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兩造反訴之主張及答辯: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在保固期間屆滿後,委請反訴原告維修系爭對講機設備,經反訴原告分別於108年8月28日、同年9月27日出具報價單,維修費用為2萬1,210元、1萬500元 ,均經反訴被告同意簽認並指示反訴原告進行維修,惟反訴原告完竣維修工作並將系爭對講機設備返還予反訴被告後,均遭反訴被告拒付維修費用,為此,爰依兩造報價單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維修費用3萬1,710元。並聲明:(一)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3萬1,71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反訴原告雖稱已完竣修繕工作,然實際上系爭對講機設備經修繕後仍不具通常效用,是反訴原告並未完成修繕工作。從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修繕費用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查,觀以原告提出之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之訂購單(見本院卷第9頁),其上除如附表三所示各項商品外,確實並未約定 對講機設備之安裝設定服務、電源設備、L3交換器及管理中心電腦等安裝配備或安裝工程同為被告所需提供,是被告抗辯原告須自行安裝系爭對講機之相關軟、硬體系統設定,並自行準備電源設備、網路交換器,故就系爭對講機設備之安裝、設定、供電事項及網路傳輸穩定,均非被告依系爭契約之出賣人給付義務,自屬有據。 二、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提供之系爭對講機設備有瑕疵,違反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義務並有不完全給付情事等節,既為被告以上揭情詞否認,揆諸前揭規定,應由原告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查,原告雖聲請證人楊竣宇到庭作證,然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任職於東淯建設公司,從事買賣售後服務、驗屋跟交屋,並處理保固期間對客服的修繕。系爭大樓是東淯建設公司的建案,系爭大樓對講機、伺服器主機等通訊設備是由東淯建設公司委由原告公司安裝,印象中在106年取得使用執 照之前就已經安裝完成,安裝完成後有會同原告驗收。我們以150幾台抽驗4、5台的方式驗收,其中有1台門口機沒辦法正常運作,這家門口機是觸碰式的感應,但它被觸碰時沒有反應,沒法連到室內主機,門鈴不會響。當時主機也就是室內機也有檢測,一樣抽測4 、5 台,正常情況這種網路型的主機跟一樓櫃台會做連動,連結不應該有遲延,但是測試結果有1台室內主機螢幕會延遲,那時原告是說可能是主機的 記憶體不足、網路延遲,門口機可能是夏天天氣太熱導致當機,或建案大樓電壓不穩導致當機,不過被告也有派工程師會同原告做檢測,檢測出來電壓是沒問題。後來系爭大樓內的對講機設備超過2至3年一直有在陸續修繕,只要有壞掉或是客戶發現門口機沒有正常,我們就會送原告公司處理,因為我們公司跟原告有保固期間。壞掉就是持續送修。後來因為系爭大樓不斷發現有設備壞掉,所以決定整棟大樓一次性檢查,於是我們於108年10月底,會同原告就安裝之對講機 、伺服器主機等通訊設備共同檢查,檢查結果系爭對講機設備不良比佔85%,最後我們無法跟客戶交代,只好花了幾百 萬元找其他廠商,把大樓整個系統全部更換等語(見本院卷第319-323頁)。 四、觀諸證人上開證述,可見在系爭對講機設備檢測時,原告公司人員甚至判斷可能係因主機記憶體不足、網路遲延或天氣過熱導致當機等與被告給付義務無關之因素,方導致系爭對講機設備部分未能正常運作,則原告嗣後何以認定係因被告給付商品本身之瑕疵,造成系爭對講機設備無法正常運作,顯然未據原告說明,更未經其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主張因被告提供之系爭對講機設備瑕疵嚴重而不具物之通常效用,原告僅得拆除已安裝之系爭對講機設備,另向歐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對講機設備,因而受有支出費用299萬8,275元及安裝勞工薪資費用70萬5,585元,共370萬3,860元之損害 云云,自非可取。從而,原告依民法買賣物之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0萬3,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於法無據,不能准許。 五、另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觀以被告提出之報價單2紙(見本院卷第141-143頁),可見被告主張原告在保固期間屆滿後,委請被告維修系爭對講機設備,經被告分別於108年8月28日、同年9月27日出具報價單,維修費用為2萬1,210元、1萬500元,均經 原告同意簽認並指示被告進行維修等節,並非子虛,本件兩造於被告保固期間屆滿後,既約定被告為原告完成維修工作,原告嗣工作完成給付被告報酬,性質上當為另一承攬契約。另稽諸被告提出之客戶服務維修單,可見原告公司人員已於客戶簽收欄簽名,足認被告確有完成維修工作,僅係原告認為維修後系爭對講機設備仍有瑕疵而已。 六、而按承攬人於工作完成交付後,即得請求報酬,且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 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 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814號、81年台上字第273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承上說明,承攬人完成之工作若有瑕疵,定作人雖得依民法第493 條至第495 條規定或契約之約定,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或保固責任,惟尚不得據以拒絕給付尾款報酬。從而,本件被告既已完成兩造約定之維修工程,原告又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對講機設備經維修後部分設備未能正常運作係因被告完成之工程有瑕疵所致,是被告依兩造報價單之約定,請求原告給付維修費用3萬1,71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反訴係屬金錢給付之債,被告又未主張或舉證兩造曾約定給付期限,自屬不確定期限之債務,則依上揭法律規定,被告就原告應負3萬1,710元之給付責任,請求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3日(見本院卷第16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亦屬有據。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買賣物之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0萬3,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而被告反訴請求原告給付3萬1,710元,及自109 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另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就反訴部分宣告假執行,及依原告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原告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本訴假執行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一 原利科技對台端請求賠償統計表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1 全網型影視對講設備 式 1 2,662,100 2,662,100 2 小門口機壓克力安裝配件 式 1 30,800 30,800 3 設備安裝測試工資 式 1 560,960 560,960 4 2年多來間維修服務工料及交通費 式 1 200,000 200,000 5 本系統無法使用後須更換之工資 式 1 250,000 250,000 全系統拆卸費 合計 3,703,860 附表二 進貨收據明細表(含稅價) 編號 日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105年12月16日 智能箱F型 17,640 2 106年1月23日 智能箱F型 110,250 3 106年2月7日 智能箱F型 211,680 4 106年2月23日 10吋觸控主機+小門口機 17,325 5 106年4月5日 10吋觸控主機+小門口機 1,663,200 6 106年4月17日 10吋觸控主機+小門口機 779,625 7 106年9月12日 10吋觸控螢幕維修更換 20,475 8 106年9月22日 社區雲端平台、管理中心軟體 166,530 9 106年10月26日 10吋觸控螢幕維修更換 9,450 10 106年10月31日 7吋顯示坪 2,100 11 工資 705,585 合計 3,703,860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全網型管理總機 1套 2 TA系列大門口機 2套 3 TA系列Android觸控式數位影像防盜對話機 +影像對講門口機 154套 4 影像對講門口機預埋盒 154個 5 宅內智能箱模組 154套 6 室內機壁掛架 154片 7 社區雲端平台 1套 8 全網型管理中心管理軟體 1套 9 緊急對講機 14個 10 各棟大門對講機預埋盒 2個 附表四 編號 被告給付日期 被告給付品項 數量 單價 總價 1 106年1月18日 10吋觸控主機+小門口機 8 16,500 132,000 2 106年2月23日 10吋觸控主機+小門口機 1 16,500 16,500 3 106年4月05日 10吋觸控主機+小門口機 96 16,500 1,584,000 4 106年4月17日 10吋觸控主機+小門口機 45 16,500 742,500 5 106年7月12日 全網型管理總機 1 28,500 28,500 6 106年9月22日 管理中心軟體 1 27,000 27,000 7 106年9月22日 社區雲端平台 1 131,600 131,600 合計:2,662,100元 附表五 對講機系統設備部分 編號 原告主張之瑕疵 被告之抗辯 1 雲端電腦無警報提示音 原告準備之電腦無內建喇叭,外接喇叭後即可聽到提示音。 2 住戶玄關門口機過熱 因現場環境電源不穩,致設備一直重新開機,而造成設備過熱,非被告設備產品之瑕疵。 3 室內機桌面缺緊急求救功能 係原告安裝設定問題,經重新設定、重新開機後即排除異常,非被告設備產品之瑕疵。 4 無法呼叫總機 因原告安裝現場網路不通,非被告設備產品之瑕疵。 5 社區雲端網址輸入後無法開啟網頁 因現場網路不通或設定網址不正確,非被告設備產品瑕疵。 6 主機喇叭聽不到通話聲音 更換喇叭並調整音量後解決。 7 部分關門口機感應範圍太小,無法呼叫室內機。 原告安裝時按鍵的PIN脫落(背蓋安裝後,遭擠壓變形導致安裝門口機容易使機板上接點位移或脫落),非被告設備產品瑕疵。 8 門口機燈恆亮等 因現場環境電源不穩,致設備多次重新開機,而造成系統異常,非被告設備產品之瑕疵。 伺服器主機設備部分 編號 原告主張之瑕疵 被告之抗辯 1 伺服主機出現錯誤訊息 原設定IP重複導致衝突,重新設定正確IP或編碼即排除異常。 2 雲端電腦顯示IP衝突,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 原設定IP重複導致衝突,重新設定正確IP或編碼即排除異常。 3 伺服主機或雲端主機APK載入 系原告不熟悉安裝設定步驟,已提供更新軟體。 附表六 編號 原告請求修繕之日期 原告請求修繕之品項 數量 1 106.08.28 住戶門口機 10 10吋全網室內機 11 2 106.09.15 住戶門口機 2 3 106.09.26 住戶門口機 1 4 106.10.17 住戶門口機 1 5 106.12.06 住戶門口機 1 6 107.05.15 住戶門口機 1 7 107.07.19 住戶門口機 1 8 107.08.08 住戶門口機 1 10吋全網室內機 1 9 107.08.23 住戶門口機 2 10 107.09.12 住戶門口機 1 11 107.09.18 住戶門口機 1 12 108.01.07 住戶門口機 1 13 108.01.30 10吋全網室內機 2 住戶門口機 1 14 108.02.15 10吋全網室內機 1 住戶門口機 1 NT-107SW集線器 1 15 108.04.26 住戶門口機 2 16 108.05.22 10吋全網室內機 1 17 108.06.14 住戶門口機 2 10吋全網室內機 1 18 108.07.03 住戶門口機 2 19 108.07.08 住戶門口機 2 20 108.07.22 住戶門口機 1 21 108.07.31 10吋全網室內機 1 住戶門口機 6 22 108.08.15 10吋全網室內機 1 住戶門口機 2 23 108.09.04 10吋全網室內機 1 住戶門口機 8 24 108.09.05 管理室總機話筒 2 住戶門口機 2 25 108.09.23 10吋全網室內機 2 住戶門口機 4 26 108.10.16 10吋全網室內機 2 住戶門口機 3 27 108.11.04 10吋全網室內機 3 住戶門口機 5 28 108.11.12 10吋全網室內機 1 29 108.11.18 住戶門口機 1 10吋全網室內機 5 30 108.11.27 10吋全網室內機 1 住戶門口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