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魏于傑
- 原告鄭名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 告 鄭名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漿樣子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660 元,應徵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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