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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魏于傑

  • 原告
    鄭名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   告 鄭名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漿樣子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660 元,應徵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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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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