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2號
- 原告
- 鄭名捷
- 被告
- 漿樣子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展均(原名:任培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5月29日109 年度訴字第1062號裁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180元,該裁定於同年6 月5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參。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