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3號
- 原告
- 謝瑞發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非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