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8號
- 上訴人
- 陳妍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維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2,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