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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告
仲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翹
被告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子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5,29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7,03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53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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