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 原告
- 仲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憲翹
- 被告
-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子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5,29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7,03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53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