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原 告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被 告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訴訟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122 元,應繳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