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
- 原 告
-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政孝
- 被 告
-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122 元,應繳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