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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3號

109年度訴字第12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簡林玉蘭
原告
李鄭玉蘭
原告
陳李秋凉
原告
李愛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被告
張治誠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被告
陳祈榮

黎萬煌

王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堆置編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廢棄物代碼」。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3行、事實及理由欄貳、

一、㈠(第六頁第二行),關於廢棄物代碼「D-099」之記載,均應更正為「D-0799」。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10行、事實及理由欄貳、

一、㈠(第六頁第六行),關於廢棄物代碼「C-399」之記載,均應更正為「C-039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6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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