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3號
- 原告
- 宸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紹禹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仁律師
- 被告
- 梁坤運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馨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0 年8 月26日下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