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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林常智
  • 法定代理人
    朱效鴻

  • 原告
    梁懷信即鉅業國際法律事務所法人
  • 被告
    欣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1號原   告 梁懷信即鉅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被   告 欣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效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6,363 元,應繳裁判費35,35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853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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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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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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