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1號原 告 梁懷信即鉅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被 告 欣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效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6,363 元,應繳裁判費35,35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853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