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群娣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園市立大園國際高級中等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朱元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2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