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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陳翠玲、邱美玉、徐晟富

  • 原告
    建都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捷盛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晟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7號原   告 建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玲 被   告 捷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 被   告 晟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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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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