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 告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敬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敬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寶霞